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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::
(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
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1993年9月1日起施行)

为了惩治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,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,保护用
户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:
一、生产者、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
品冒充合格产品,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
役,可以并处罚金,情节较轻的,可以给予行政处罚;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
30万元的,处2年以上7..
[详细内容]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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